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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的刑事案件

本页为供律师审阅的译文草稿,未列入网站地图。

最近审阅:2026年10月。法律审阅:Othman Al-Juboori。

刑事案件主要由两部法律规范:1969年第111号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1971年第23号刑事诉讼法规定告诉、调查、审判和上诉。公司在调查、审判和上诉阶段向告诉人和被告人提供意见并代理。

服务

  • 起草和跟进刑事告诉。
  • 陪同被告人见调查法官和出庭。
  • 保释申请。
  • 在法律允许的犯罪中和解。
  • 对判决和决定提起上诉。

问答

刑事诉讼以口头或书面告诉开始,向调查法官、调查员、警察局警官或司法警察提出,告诉人可以是受害人、依法代其行事的人,或知悉犯罪的任何人(第1条)。书面告诉包含民事损害赔偿请求,告诉人另有声明的除外(第9条)。

某些犯罪只能依被害人告诉开始,包括诽谤、侮辱、泄露秘密、威胁和殴打(如果不是针对正在执行公务或因其公务的人),以及没有加重情节的毁坏财产,但国家财产除外(第3条)。这些情形下,自被害人知悉犯罪之日或不可抗力停止之日起满三个月,不再受理告诉(第6条)。其他犯罪不受此限。

非经法官或法院命令,或法律允许的情形,不得逮捕或羁押任何人(第92条)。对可处超过三年的监禁、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的犯罪,每次羁押不得超过15日。羁押总期间不得超过最高刑的四分之一,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重罪法院许可并且期间不超过最高刑四分之一的除外(第109条)。

对可处三年以下监禁或罚金的犯罪,法官以具结释放被告人,可以要求保释也可以不要求,除非法官认为释放会妨害调查或导致脱逃(第110条)。更重的犯罪,保释由法官裁量(第109条),但可处死刑的犯罪必须羁押。保释金额按案件情况确定(第114条)。

调查法官或调查员必须在被告人到案后24小时内讯问,先核实身份并告知罪名(第123条)。讯问前必须告知沉默权,不得从其沉默得出不利于他的证据,并告知聘请律师的权利;无力聘请的,法院免费指派律师(经修正的第123条)。不得强迫回答(第126条),不得以非法方法获取供述(第127条)。

诉讼开始取决于被害人告诉的案件可以和解(第194条)。刑罚为一年以下监禁或罚金的,和解不需要法官批准;超过一年的,需要法官或法院批准。威胁、殴打和毁坏财产即使刑罚不超过一年,也需要批准(第195条)。和解在作出决定前的调查和审判各阶段均可(第197条),效力等同于无罪判决(第198条)。

诽谤是公开把一项具体事实归于他人,该事实如果属实会使他人受处罚或受轻视;刑罚为监禁和罚金或其中之一(第433条)。侮辱是侵害他人荣誉、尊严或感情,而不归咎具体事实(第434条)。在报纸、印刷品或其他媒体上发表是加重情节。

刑法规定威胁罪,包括在提出要求的同时威胁归咎或披露有损荣誉的事项(第430条至第432条)。这些规定适用于以电子方式实施的威胁。应保存信息和证据,并向调查法官或警察局提出告诉。截至本页审阅之日,尚未颁布专门的信息技术犯罪法,草案仍在代表会议审议。

2016年第27号大赦法已经修正,包括2025年第2号法律(第二次修正),公布于《伊拉克公报》第4814期,日期为2025年2月17日。是否适用取决于犯罪种类和其中的例外,因此每个案件单独审查。

检察院、被告人、告诉人、民事原告人和民事责任人,可以对轻罪和重罪案件的判决和决定提起撤销审上诉,如果它们基于违法、适用或解释错误,或者程序、证据评价或刑罚评价中的重大错误影响了判决(第249条)。上诉状应在宣判次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对席判决),或缺席判决视为对席之日起算(第2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