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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2026年10月。法律审阅:Othman Al-Juboori。
2004年第94号银行法规范银行许可、业务以及伊拉克中央银行的监督,并规定银行对客户的义务,包括银行保密。公司就与银行的往来、遵守规章提供意见,并在相关争议中代理。
服务
- 融资、贷款和担保协议的意见。
- 客户与银行之间的争议。
- 支票案件。
- 遵守伊拉克中央银行指令和反洗钱要求。
问答
银行必须对客户账户、存款、信托和保管箱保密,不得直接或间接披露,除非客户或其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或客户死亡后其继承人之一同意,或法院、检察院在未决程序中命令,或法律允许的情形。关系结束后禁止仍然继续(第49条)。银行现任或前任管理人员、职员或代理人不得提供客户信息,法律允许的除外(第50条)。
第51条规定保密不适用的情形,包括审计工作、中央银行职权范围内的要求、反洗钱和恐怖融资措施、应合法持票人请求出具拒绝付款原因证明、为信用评估交换负债和退票信息,以及银行为在诉讼中证明自己的权利而披露客户交易。
投诉应先提交给该银行的投诉和消费者保护部门,并保留提交证明。中央银行另设在线平台;链接公布在其官方网站(https://cbi.iq/page/158)。
在伊拉克,任何人未经中央银行许可不得经营银行业务或接受公众存款(第3条)。设立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需要事先许可(第4条)。无许可经营银行业务构成犯罪,处罚比照刑法中的诈欺(第57条)。
1969年第111号刑法以监禁和罚金或其中之一,处罚恶意签发支票并明知资金不足、签发后抽走资金,或指示银行拒付的人(第459条)。罚金数额已由后来的立法调整。支票持有人可以要求银行出具拒付原因证明(银行法第51条)。
伊斯兰银行适用2015年第43号伊斯兰银行法;该法没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央银行法、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第27条列举许可内的银行业务,例如吸收存款和提供信贷。第28条禁止银行从事贸易、工业、运输、农业、保险以及第27条未授权的其他活动,除非为收回银行债权所必需、事先取得中央银行书面批准并且是暂时的。
中央银行经常发布关于转账、外币和支付卡的指令。这些指令变化频繁,每次咨询时核对当时有效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