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伊拉克,不动产所有权仅在不动产登记局登记后方才转移(1971年第43号《不动产登记法》第3条)。对于适用1979年第87号《租赁法》(经修订)的出租物业,租约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在30日内将一份副本交存不动产税务处(隶属税务总局)和信息办公室,没有该办公室的则交存警察局(第7/4条)。
本页面适用对象
- 在巴格达出租单元、希望租约、交存和收租事务得到妥善处理的住宅或商业楼宇业主。
- 购买物业用于管理、需要在资金划转前核查登记产权的投资者。
- 询问可在伊拉克拥有哪些财产、以及持牌投资项目与普通购买有何不同的外国公司和投资者。
法律框架概要
- 租约 1951年第40号《民法典》第722条将租赁定义为以已知对价在已知期限内转让已知利益;出租人须使承租人能够使用该物业。因此,每份租约都应明确用途、租金和期限。
- 书面形式与交存 《租赁法》第7/4条要求租约采用书面形式,并在30日内将一份副本交存不动产税务处(隶属税务总局)和信息办公室,没有该办公室的则交存警察局。如未订立书面租约或未交存,且承租人占用一年或以上而居住在伊拉克的业主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承租人可以一切证明方式证明租赁关系。
- 登记 不动产处分是设立、转让、变更或消灭物权的任何行为,仅经登记方告成立(1971年第43号法律第3条)。
- 腾退 根据《租赁法》第17条,仅可基于所列理由申请腾退,包括到期日后七日未付租金并随后经公证员发出给予八日付款期限的通知、转租或转让、严重损坏、未经书面同意的重大改动,以及违反租约所定用途的使用。
已于18/10/2026根据1971年第43号《不动产登记法》(第3条)和1979年第87号《不动产租赁法》(第7/4条和第17条)核实。
- 外国投资者 根据2006年第13号《投资法》(经修订)第10条第二款,伊拉克或外国投资者可有偿拥有国有土地和不动产,并仅可为住房项目拥有私营或混合部门的土地和不动产,在履行义务前产权证上注明禁止处分,且不得投机。在持牌项目之外,答案取决于具体档案。
房地产
- 审查登记产权,并核对名称与签署人是否一致。
- 起草或审查每份租约:用途、租金、期限、改动和转租。
- 安排在30日期限内交存每份租约并保存证明。
- 建立到期日日历;租金逾期时,按公证通知程序办理。
- 仅在符合第17条所列理由时就腾退提供意见。
需携带的文件
产权文件、现行租约、交存证明(如有)、付款记录,以及与承租人的任何通知或往来函件。外国投资者:投资许可证(如有)。
限制
每项物业和租约均依其自身文件评估。我们不承诺任何结果。租约的阿拉伯语–英语法律翻译是我们的服务之一。
另见:巴格达法律服务 · 巴士拉:法律信息 · 埃尔比勒与库尔德斯坦地区:法律信息 · 巴格达业主清单 · 埃尔比勒:法律信息 · 哈莱卜杰:法律信息 · 伊拉克公司或分支机构场所:租约与产权核查 · 在伊拉克出售不动产:不动产税步骤。
作者:Othman Al-Juboori,伊拉克律师,伊拉克律师协会会员,伊拉克劳动法专家,Al-Taswia 法律服务公司创始人(2018年)兼总经理。发布:2026年10月15日 · 更新:202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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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Al-Taswia 在房地产和物业管理方面做什么?
物业管理的法律层面:起草和交存租约、核查登记产权、收取租金、腾退纠纷,以及外国投资者和公司的档案。
租约必须交存吗?
对于适用1979年第87号《租赁法》(经修订)的物业,租约采用书面形式,并在30日内将一份副本交存不动产税务处(隶属税务总局)和信息办公室,没有该办公室的则交存警察局(第7/4条)。
所有权何时转移?
在不动产登记局登记时;不动产处分仅经登记方告成立(1971年第43号法律第3条)。
如何追收拖欠的租金?
在到期日起七日后经公证员发出通知,给予八日付款期限;仍未支付的,再申请腾退(《租赁法》第17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拥有不动产吗?
根据2006年第13号《投资法》(经修订):国有土地须有偿取得,私营或混合部门土地仅可用于住房项目(第10条第二款)。其他情况取决于具体档案。
巴格达业主依第87/1979号《租赁法》签订住宅或商业租约后须交存什么?
书面租约,并在订立后30日内将一份副本交存不动产税务处(及信息办公室,没有的则交存警察局)(第7/4/A条)。未订立书面租约或未交存且已过一年或以上的,承租人可以一切证明方式证明租赁关系(第7/4/B条)。所有权仍仅在登记时转移(《登记法》43/1971第3条)。
巴格达业主在交钥匙当天应在交接档案中放入什么?
一份注明日期并经签署的交钥匙记录;物品清单和仪表读数(如有);承租人身份证件(如为公司,还需授权签署人证件);单元档案中已交存的书面租约副本;以及今后使用的付款记录模板。配合第7/4条规定的30日内交存,仅在必要时适用第17条的腾退框架。
巴格达业主是否应切断公用设施来向拖欠租金的承租人施压?
不应。切断公用设施不能替代法律途径。应整理证据档案(租约、依第7/4条交存的证明、付款记录、通知),并遵循第87/1979号《租赁法》的程序,包括适用情况下第17条的腾退框架。切断公用设施或更换门锁等自力救济做法通常会增加实际和法律风险。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前,应就具体个案寻求意见。
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